序號 | 主要職責 | 具體工作事項 | 備注 | |
1 |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有關工作,起草工商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制度草案,制定全市工商行政管理規范性文件。 |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 ||
組織起草有關工商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承擔工商行政管理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備案和清理工作 | ||||
組織開展工商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行為監督工作 | ||||
承擔或參與有關案件核審、聽證、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 | ||||
組織指導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宣傳、培訓和普法工作 | ||||
2 | 負責依法和依授權登記的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信息公示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協調無照經營的處置工作。 | 擬訂全市各類市場主體登記注冊的具體措施、辦法 | ||
依法承擔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工作 | ||||
指導各市、區的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工作 | ||||
負責本局登記注冊的全市各類市場主體的年報、信息公示及監督管理工作 | ||||
擬訂全市各類市場主體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 | ||||
組織指導全市各類市場主體的監督管理工作 | ||||
組織指導全市各類市場主體的公示信息的抽查及異議處理工作,協調做好與其他政府部門的企業信息互聯共享工作 | ||||
組織指導查處違反登記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 ||||
指導無照經營的處置工作 | ||||
3 | 依法規范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負責監督管理市場交易行為和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 | 擬訂規范市場秩序的具體措施、辦法 | ||
組織指導規范市場交易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 | ||||
參與市場培育建設和市場布局規劃 | ||||
組織指導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工作 | ||||
組織指導市場專項治理工作 | ||||
擬訂網絡交易和有關服務行為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 | ||||
承擔、指導和協調本地區網絡交易和有關服務行為的監督管理 | ||||
組織指導、監督協調網絡交易和有關服務行為違法案件的查處 | ||||
承擔電子數據證據的取證分析工作和網絡交易的監測工作 | ||||
4 | 負責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做好商品和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按分工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指導消費者咨詢、投訴、舉報受理處理和網絡體系建設等工作,依法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 | 擬訂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具體措施、辦法 | ||
擬訂生產要素市場和重要商品市場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 | ||||
依法承擔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 ||||
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 | ||||
組織指導查處經營假冒偽劣商品和侵犯消費者權益等違法行為 | ||||
組織指導本地區生產要素市場和重要商品市場的監督管理以及相關的違法案件查處、消費者權益保護、專項整治等工作 | ||||
承擔和指導消費者咨詢投訴、舉報的流轉、受理處理及信息的匯總、分析、管理、使用工作 | ||||
承擔指導12315行政執法體系和消費維權網絡體系建設工作 | ||||
承擔放心消費創建活動日常工作 | ||||
5 | 監督管理直銷企業、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依法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 | 擬訂直銷監督管理和禁止傳銷的具體措施、辦法 | ||
承擔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工作 | ||||
協調相關方面開展打擊傳銷聯合行動 | ||||
查處、督辦違法直銷和傳銷大案要案 | ||||
指導、協調全市公平交易執法和直銷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專項整治和執法行動 | ||||
6 | 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等經濟違法行為,承辦上級交辦的反壟斷執法相關工作。 | 擬訂有關反不正當競爭的具體措施、辦法 | ||
承擔市局管轄的各類經濟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 | ||||
指導、監督、協調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案件查處工作 | ||||
組織協調和開展有關工商行政管理跨區域案件的查處工作,界定管轄爭議案件的管轄權 | ||||
與有關部門聯合開展行政執法專項行動 | ||||
7 | 依法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 | 組織指導對全市經紀人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 ||
8 | 依法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監督管理拍賣行為,指導動產抵押登記,依法查處合同違法行為。 | 擬訂合同行政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 | ||
組織指導合同行政監督管理、拍賣監督管理 | ||||
指導動產抵押登記工作 | ||||
組織指導合同違法行為的查處 | ||||
9 | 指導廣告業發展,負責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廣告違法行為。 | 擬訂全市廣告業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 | ||
擬訂廣告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組織、指導監督管理廣告活動 | ||||
指導戶外廣告發布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 ||||
組織指導廣告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 | ||||
依法辦理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從事廣告發布業務的登記 | ||||
10 | 負責商標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商標知識產權戰略,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查處商標侵權行為,依法組織開展商標代理行為的監管工作。 | 研究擬訂全市商標發展規劃,擬訂商標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組織實施商標知識產權戰略 | ||
依法開展商標使用、商標印制、商標代理等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 | ||||
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組織指導商標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 | ||||
依法保護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知名商標、特殊標志、官方標志 | ||||
11 | 組織指導企業、個體工商戶、商品交易市場等各類市場主體的信用分類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發布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基礎信息等,為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 | 研究擬定工商部門信用信息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承擔工商部門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 ||
配合全市信用信息平臺和信用聯動體系建設,做好數據互聯互通工作 | ||||
承擔全市各類市場主體登記管理信息庫的建立、維護和登記注冊信息的分析、公開工作 | ||||
12 | 指導各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有關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 指導各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有關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 ||
13 | 組織實施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下同)、藥品(含中藥、民族藥,下同)、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及規范性文件。依權限制定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政策、規劃并監督實施。推動建立落實食品藥品安全企業主體責任、地方人民政府負總責的機制。監督實施食品藥品重大信息直報制度,著力防范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 | 組織起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 | ||
負責保健食品、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監督實施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及化妝品衛生 標準和技術規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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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開展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監測和評價及不良反應監測工作 | ||||
分析食品安全總體狀況,承擔食品安全統計工作,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測預警和風險交流 | ||||
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計劃 | ||||
14 | 組織并監督實施食品行政許可的實施辦法,負責監督管理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督實施食品安全管理規范,制定地方性食品安全檢查年度計劃、重大整頓治理方案并組織落實。組織實施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參與制定地方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開展監測工作。 | 負責食品生產、流通和餐飲服務環節的安全監管 | ||
監督實施食品生產、流通和餐飲服務環節的安全管理規范 | ||||
承擔食品生產、流通和餐飲服務環節的安全狀況調查和監測工作 | ||||
掌握分析食品生產、流通和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形勢和存在問題,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制訂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 ||||
監督實施食品藥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 | ||||
負責食品藥品安全科普宣傳、新聞宣傳和輿情監測工作 | ||||
15 | 監督實施國家藥典等藥品和醫療器械標準、分類管理制度。監督實施藥品和醫療器械研制、生產、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范,依法定權限負責藥品、醫療器械有關經營的許可工作。建立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和藥物濫用監測報告體系,開展相應的監測和處置工作。組織實施執業藥師資格準入制度,配合省局完成本地區執業藥師注冊工作。配合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監督實施化妝品監督管理辦法。 | 掌握分析藥品生產、流通、使用環節和醫療器械的安全形勢和存在問題,制定相關制度、機制、工作 計劃和措施并組織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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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國家藥品標準、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標準以及藥品生產、中 藥材生產、醫療機構制劑配制、藥物臨床試驗、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中藥飲片炮制規范的 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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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藥品生產、醫療機構制劑、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監督管理 | ||||
依法監管毒性藥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 | ||||
負責藥品流通、使用環節及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和交易行為的監督管理 | ||||
監督實施藥品零售經營許可證的核發及其管理 | ||||
監督實施藥品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范及藥品流通領域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 | ||||
配合藥品(含基本藥物、醫療器械)招標監管 | ||||
監督醫療器械標準以及醫療器械質量管理規范的實施 | ||||
負責醫療器械生產、經營和使用環節的監督管理 | ||||
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組織實施藥品分類管理制度 | ||||
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再評價 | ||||
配合開展藥品注冊核查工作 | ||||
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聽證等工作 | ||||
指導并監督全系統依法行政工作 | ||||
依照市政府公布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清單承擔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等相關行政許可審批工 作及服務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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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授權、委托的其他許可事項 | ||||
組織實施執業藥師資格準入制度,配合省局完成本地區執業藥師注冊工作 | ||||
16 | 組織實施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監督管理的稽查制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監督實施問題產品召回和處置制度。 | 組織、協調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等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 | ||
制訂并組織實施全市相關產品監督抽檢計劃 | ||||
監督實施問題產品召回和處置;負責投訴舉報工作 | ||||
17 | 負責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體系建設,組織和指導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落實情況。 | 完善食品藥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編制應急預案并開展相應的培訓、演練 | ||
承擔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 | ||||
指導協調地方食品藥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 ||||
18 | 組織實施食品藥品安全科技發展規劃,推動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體系、電子監管追溯體系和信息化建設。 | 參與制定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 | ||
組織實施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重大科技項目 | ||||
推動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體系、電子監管追溯體系和信息化建設 | ||||
19 | 負責開展食品藥品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對外交流與合作。推進食品藥品安全誠信體系建設。 | 負責開展食品藥品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對外交流與合作 | ||
推進食品藥品安全誠信體系建設 | ||||
20 | 指導所轄市、區食品藥品日常監督管理工作,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 指導和監督所轄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稽查執法工作 | ||
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 ||||
21 | 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推動健全協調聯動機制。督促檢查市有關部門和所轄市、區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并負責考核評價。 | 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 ||
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推動健全協調聯動機制 | ||||
組織對有關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考核評價工作 | ||||
22 | 承擔蘇州工業園區口岸藥品進口通關備案工作,組織實施藥品進口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 監督實施《藥品進口管理辦法》,承擔蘇州工業園區口岸藥品進口通關備案工作 | ||
協調開展進口藥品口岸檢驗相關工作 | ||||
組織開展藥品進口監督管理工作 | ||||
23 |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質量技術監督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實施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執法工作。 | 宣傳貫徹質量技術監督法律、法規和規章 | ||
配合立法部門起草質量技術監督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并組織實施 | ||||
牽頭組織起草全市性的質量技術監督規范性文件,承擔本局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備案工作 | ||||
按照授權范圍承擔質量技術監督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宣傳解釋工作 | ||||
承擔全市質量技術監督依法行政和行政執法的法制監督工作 | ||||
組織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 ||||
承擔普法的組織工作 | ||||
24 | 綜合管理和宏觀指導全市質量工作。組織實施國家質量發展綱要;擬定全市質量發展工作規劃,組織實施國家和省、市的質量獎勵制度,推進名牌發展戰略;發布全市質量狀況報告;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設備質量監理制度;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工作。 | 擬訂全市質量發展工作規劃,組織實施計劃和考核方案 | ||
組織實施國家和省、市質量獎勵制度 | ||||
推進名牌發展戰略 | ||||
承擔質量誠信體系建設工作 | ||||
組織開展全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監管工作 | ||||
發布全市產品質量狀況公告 | ||||
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經驗和方法 | ||||
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設備質量監理制度 | ||||
管理和指導全市產品質量監督工作 | ||||
25 | 管理和指導全市質量安全監督工作。制定市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計劃,組織對產品質量實施監督檢查;負責纖維質量監督檢驗工作,負責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的日常監管,組織對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企業的依法處理。 | 制定全市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計劃并組織實施 | ||
管理和協調產品質量的行業、地方和專業性監督工作 | ||||
組織對監督抽查不合格企業的處理 | ||||
組織開展全市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管工作 | ||||
負責對全市承擔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的監管工作 | ||||
負責食品包裝材料、容器、食品生產經營工具等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的質量監督管理 | ||||
負責纖維質量監督檢驗工作 | ||||
26 | 管理和監督全市標準化工作。管理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組織推廣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組織監督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貫徹實施;組織開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負責全市組織機構代碼和商品條碼管理工作。 | 組織實施標準化法律、法規 | ||
指導工業、農業、服務業標準化工作,管理除食品標準以外的企業產品標準備案 | ||||
組織制定、發布蘇州市農業地方標準 | ||||
推廣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 | ||||
審核頒發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 ||||
組織開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 | ||||
指導全市標準研制、組織機構代碼和物品編碼工作 | ||||
采用國際標準產品標志備案 | ||||
27 | 管理和監督全市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監督國家計量制度在全市的執行,依法管理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規范市場計量行為和商品量的監督。 | 組織實施計量法律、法規,推行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 ||
組織建立和管理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和計量標準的考核 | ||||
依法組織對計量器具的管理,組織量值傳遞、量值溯源和計量器具強制檢定工作 | ||||
依法組織管理計量器具制造、修理行政許可工作 | ||||
組織計量仲裁檢定 | ||||
協調組織對商品量的計量監督 | ||||
協調組織能源計量監督管理工作,參與能源效率標識的管理 | ||||
監督社會計量機構和計量檢定人員的資質資格管理工作 | ||||
28 | 管理和監督全市認證認可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和全省認證認可工作的政策、措施、規劃和計劃,推進、指導全市強制性、自愿性產品認證和體系認證工作,組織開展對認證行為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對全市資質認定獲證實驗室的的監督管理。 |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認證認可法律法規,宣傳認證認可國際指南、準則、標準。 | ||
指導全市企事業單位開展認證認可活動。 | ||||
組織實驗室、檢查機構及相關人員監督管理工作 | ||||
組織實施強制性、自愿性產品認證和體系認證的監督管理工作 | ||||
協助處理認證認可的投訴和申訴,協助組織調查認證認可違法行為 | ||||
29 | 管理和監督全市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組織實施對特種設備的生產(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經營、使用、檢驗檢測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的許可工作;組織開展特種設備安全宣傳教育;按規定權限組織或參與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制定并實施部門的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的執行情況。 | 管理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 | ||
組織對特種設備的生產(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經營、使用、檢驗檢測等環節實施監督檢查 | ||||
管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資質考核工作 | ||||
公布特種設備安全及能效狀況 | ||||
負責高能耗特種設備的節能監督檢查工作 | ||||
組織開展特種設備安全宣傳工作 | ||||
組織開展特種設備應急管理和事故的調查處理 | ||||
30 | 指導、監督全市產品質量違法行為查處工作。組織協調重大產品質量違法行為和跨區域產品質量違法行為的查處;按分工組織開展打擊假冒偽劣違法活動,組織協調有關產品質量專項打假活動;負責質量技術監督舉報、投訴、申訴處理工作;組織實施全市缺陷產品召回制度。 | 組織、指導、監督全市違反標準化、計量、質量、特種設備管理等法律、法規行為的查處工作 | ||
組織協調有關產品質量專項打假活動 | ||||
組織、協調跨市(縣)區案件、大案要案、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以及上級交辦的案件查處 | ||||
承擔重大案件的督查督辦工作 | ||||
負責產品質量舉報、投訴、申訴的處理工作 | ||||
組織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 | ||||
31 | 組織制定全市質量技術監督事業發展規劃,組織協調行業和專業的質量技術監督工作,負責質量技術監督科技工作,組織開展質量技術監督對外交流與合作。 | 組織擬訂全市質量技術監督事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 ||
組織國家(?。┘壆a品質量檢驗中心、計量中心、檢測技術重點實驗室、新增檢測項目的規劃和申報工作 | ||||
組織開展質量技術監督對外交流與合作 | ||||
承擔質量技術監督科技管理工作 | ||||
牽頭組織對各市(區)市場監管局質監業務工作進行考核 | ||||
承擔綜合統計、分析工作 | ||||
監督直屬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工作 | ||||
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的收繳和管理工作 | ||||
負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的報批和監督實施; | ||||
綜合管理各項經費、資金、裝備、國有資產、政府采購、罰沒物資等工作 | ||||
組織管理非稅票據 | ||||
32 | 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結合地方實際情況,編制價格改革規劃和年度計劃;提出全市價格總水平年度控制目標建議及相關的調控措施,并組織實施。 | 制定全市價格改革規劃和年度計劃 | ||
提出全市價格總水平預期調控目標建議 | ||||
研究制定全市年度價格調控的具體措施 | ||||
33 | 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價格管理監督條例》、《江蘇省涉案財產價格鑒證條例》等法律、法規;負責擬訂地方價格管理法規和規章;組織制定并實施全市價格改革方案。 | 研究起草有關價格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 | ||
組織重大價格政策風險與效應評估,對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價格政策實施風險預估和效應評估 | ||||
監督指導價格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 | ||||
制定價格管理規范性文件,按規定進行備案 | ||||
制定并組織實施全市綜合性的價格政策和價格改革措施,指導、督促相關措施的貫徹落實 | ||||
制定年度工作要點、重點工作及責任分解方案并組織實施 | ||||
組織協調、督促指導全市價格系統綜合調控工作 | ||||
34 | 貫徹省以上管理的商品和服務價格以及國家行政機關收費標準,提出價格和收費調整的建議,并組織具體實施。組織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管理、年審工作。 | 貫徹落實省以上管理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提出價格調整的建議 | ||
貫徹落實全省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提出收費調整的建議 | ||||
會同有關部門動態調整公布全市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 | ||||
組織開展行政事業性收費年度統計報告 | ||||
35 | 按照價格管理權限,制定并調整市管商品和服務價格及收費標準,制定市管價格和收費的作價原則、辦法,合理安排各種差價和比價關系,發布價格公告,組織價格聽證,加強價格行政指導工作。 | 制定并調整市管商品和服務價格及收費標準 | ||
制定市管價格和收費的作價原則、辦法 | ||||
組織開展價格聽證 | ||||
實施價格行政指導 | ||||
36 | 指導、監督市級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和縣級市、區價格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全市社會價格監督服務網絡工作,組織開展價格爭議的調解處理工作和全市行業價格管理工作。 | 指導、協調市級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和縣級市、區的價格管理工作 | ||
指導、協調全市社會價格監督服務網絡工作 | ||||
組織開展價格爭議的調解處理工作 | ||||
組織開展全市行業價格管理工作 | ||||
37 | 依法履行市場價格行為監管職能,對市場主體的價格行為實行管理、監督和必要的調控,參與市場的規劃、培育工作,規范各類市場價格行為。 | 組織開展市場價格行為監管,指導市場主體合理制定價格 | ||
開展價格的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工作 | ||||
會同有關部門測定并適時公布具體商品和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平均差價率、平均利潤率及合理幅度 | ||||
38 | 承擔建立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責任制度以及價格調節基金制度、重要商品儲備制度和實施特殊情況下的價格干預措施等責任;建立健全市場價格監測和預警制度,適時啟動價格動態補貼機制,完善民生價格采集公布系統,提出價格調控及相關經濟政策措施的建議。 | 研究起草全市價格調控目標責任制實施意見 | ||
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政策制定、協調落實和使用、管理 | ||||
協調落實重要商品儲備制度 | ||||
組織落實國務院、省政府的價格干預措施和價格緊急措施 | ||||
定期開展價格形勢分析,分析居民消費價格和重要商品價格運行情況 | ||||
建立并組織實施全市價格監測報告制度,實施價格應急監測和預警、預報,及時提出對策建議 | ||||
確定市級價格監測定點單位并加強日常管理 | ||||
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完善困難群體價格上漲動態補貼機制,協調啟動臨時物價補貼 | ||||
處理、匯總、分析、上報和發布全市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及相關信息 | ||||
制定全市平價商店管理指導意見,指導各地平價商店建設與管理工作 | ||||
跟蹤、調查反饋價格調控及相關經濟政策措施在價格領域的反應 | ||||
39 | 依法開展價格監督檢查工作,查處價格壟斷、低價傾銷、價格欺詐、價格歧視以及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查處不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等價格違法行為,健全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舉報制度,推行明碼標價,開展價格誠信活動,負責全市價格違法案件的行政復議工作。 | 開展價格巡查和專項調查 | ||
查處不正當價格行為 | ||||
配合省局開展反價格壟斷工作 | ||||
配合省局開展區域內反價格壟斷的合作與交流工作 | ||||
處理價格舉報投訴 | ||||
受理價格違法行為舉報 | ||||
辦理價格信訪事項 | ||||
推行明碼標價,開展價格誠信體系建設 | ||||
負責全市價格違法案件的行政復議 | ||||
40 | 依法對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以及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成本監審,對實行財政補貼的重要農產品和公益公用事業項目等實行成本調查和監審。 | 承辦國家、省價格主管部門和市政府下達的農產品、重要商品和服務成本調查任務 | ||
對政府制定價格項目、特定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實施成本監審 | ||||
依照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成本信息 | ||||
41 | 依法開展涉案財產價格鑒證工作,指導全市價格認證工作。辦理價格評估機構、價格評估鑒證人員資質認定的初審工作。 | 接受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和仲裁機構的委托,對其辦理案件過程中涉及的價格不明或價格難以確定的有形財產、無形資產和有償服務進行價格鑒證 | ||
接受紀檢監察機關的協助提請,對紀檢監察機關查辦案件過程中的價格不明、價格有爭議的涉案財物進行價格認定 | ||||
接受稅務機關的協助提請,對稅務機關在征稅過程中出現的價格不明、價格有爭議的涉稅財物進行計稅價格認定 | ||||
開展丙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工作 | ||||
接受有關部門委托,做好政府重大工程、定調價格等活動過程中的相關商品和服務價格認定 | ||||
監督管理涉案財產價格鑒證活動,組織指導價格認定工作,負責價格認證機構的監督管理 | ||||
42 | 指導價格協會工作,開展價格理論及實踐問題的調查研究,組織全市價格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 | 指導價格協會工作 | ||
開展價格理論及實踐問題的調查研究 | ||||
組織全市價格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 | ||||
43 | 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知識產權(不含商標,下同)的法律、法規、政策、措施;起草市知識產權的地方性法規、規章,組織擬訂和實施市知識產權的政策措施、發展規劃及工作計劃。 | 貫徹實施國家有關專利、版權等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規章、方針政策并監督管理 | ||
擬訂專利、版權等知識產權地方性法規、規章并監督實施 | ||||
擬訂全市相關知識產權發展規劃、重大政策、改革舉措、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 ||||
負責相關知識產權規范性文件的報備與管理 | ||||
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 ||||
44 | 負責組織協調市知識產權有關工作,建立市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的工作體系;牽頭協調市有關部門、縣級市(區)貫徹落實國家、省和市知識產權戰略綱要;負責市專利、版權、集成電路布圖和技術秘密等行政管理工作,指導縣級市、區知識產權工作。 | 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和省、市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建立健全全市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的工作體系 | ||
推進國家、省、市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工作 | ||||
組織申報國家、省級專利版權評獎項目, 組織開展蘇州市知識產權(專利、版權)獎評審獎勵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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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縣級市、區知識產權戰略實施工作并制定相關知識產權工作的配套政策措施 | ||||
指導縣級市、區開展相關知識產權工作,并對各項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督查與考核 | ||||
負責全市知識產權(專利、版權)政務信息公開工作 | ||||
負責集成電路布圖和技術秘密等行政管理工作 | ||||
45 | 牽頭協調市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組織建立市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體系;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市知識產權執法協作機制,牽頭組織開展市知識產權聯合執法工作;負責處理和調解市專利、版權糾紛,依法查處相關侵權行為;負責建立市知識產權風險預警機制,組織實施知識產權風險預警、維權援助計劃。 | 推進全市知識產權執法協作機制建設和執法規范化體系建設,擬訂全市專利、版權行政執法規劃,指導全市開展專利、版權行政執法工作 | ||
處理和調解專利、版權侵權糾紛,查處假冒專利、版權侵權等 | ||||
負責專利、版權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應訴 | ||||
負責市使用正版軟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推進軟件正版化工作,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打擊侵權盜版聯合行動 | ||||
在商貿流通領域開展“正版正貨”工作 | ||||
推進知識產權預警機制建設,開展知識產權舉報投訴受理和維權援助工作 | ||||
負責展會知識產權監管工作 | ||||
46 | 貫徹落實國家、省知識產權涉外方針、政策,研究國(境)外知識產權發展動向,牽頭協調市涉外知識產權的相關事項,組織開展專利、版權的國際合作與交流等工作。 | 貫徹國家、省有關知識產權涉外方針、政策,組織開展國內外知識產權發展動態研究 | ||
負責全市涉外知識產權事項的統籌協調工作 | ||||
組織實施知識產權對外聯絡、合作交流工作 | ||||
47 | 研究確立市知識產權發展的重大事項;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經濟、科技、文化等重大活動的知識產權工作,審核市級財政資金支持的重大科研項目、經濟活動和文化創作中的知識產權狀況;指導市企事業單位在重大科研、經濟活動、文化創作中審核知識產權狀況。 | 組織開展全市知識產權重大問題、相關政策及軟科學研究工作 | ||
承擔市政府知識產權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 ||||
推動經濟、科技、文化等重大活動的知識產權評議工作 | ||||
負責蘇州市保護知識產權舉報投訴服務中心、蘇州市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支隊、中國(蘇州)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國家知識產權局南京專利代辦處蘇州分理處的管理工作 | ||||
48 | 指導監督市重點產業知識產權工作,負責實施市級知識產權計劃項目,促進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版權產業等知識產權密集型產業的發展;牽頭制定實施市知識產權服務體系發展規劃,負責建設市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臺;負責發布市知識產權重大信息,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促進知識產權信息的傳播利用。 | 開展專利、版權登記等資助工作 | ||
組織申報國家、省知識產權各類項目,實施市級專利、版權計劃項目 | ||||
推進全市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中介服務機構引進培育,引導促進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規范管理 | ||||
推進知識產權信息利用、信息服務、專利運營等工作 | ||||
組織參與各類知識產權展會,推動知識產權產業發展 | ||||
49 | 指導市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管理工作;指導規劃本市知識產權交易市場的建設,指導監督專利、著作權交易活動;承擔市知識產權合同備案、質押評估等工作;依法指導監督知識產權代理機構等中介服務機構和社會團體的工作。 | 組織企事業單位開展《知識產權管理規范》標準化建設工作 | ||
推進全市知識產權交易市場建設,建立健全知識產權評估、擔保、保險、托管、流轉等交易服務體系 | ||||
負責受理專利質押、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備案等工作 | ||||
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企業規范知識產權資產管理 | ||||
指導蘇州市發明協會、版權協會等工作 | ||||
50 | 組織開展知識產權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普及工作,負責制定實施市知識產權宣傳、教育計劃;負責實施市知識產權人才工程,指導建設知識產權人才培訓基地,制定實施市知識產權人才培訓計劃,會同有關部門引導企事業單位培育、引進高層次知識產權緊缺人才;組織開展市知識產權統計工作。 | 組織開展知識產權法律法規、政策宣傳普及工作 | ||
制定宣傳培訓計劃,舉辦各類知識產權培訓班等 | ||||
負責市知識產權局門戶網站建設、信息編輯、知識產權白皮書等發布工作 | ||||
負責知識產權人才隊伍建設 | ||||
組織開展全市知識產權(專利、版權)統計分析工作 |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部門職責表
來源: 發布日期: 2021-05-25 09:01 訪問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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